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台文件强化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近日,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 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总结评估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部署要求,从四个方面对资质认定范围及申请主体、换证工作要求、评审能力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提出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资质认定范围和申请主体。
《通知》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简称“五大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对已核准从事“五大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主体,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并获得通过。
二是进一步明确资质认定换证工作要求。
《通知》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主体的检测实验室其中一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的,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简化许可程序,在原资质认定证书上增加设立主体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三是进一步加强评审能力建设。
《通知》指出,省司法厅与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建立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将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主体的监管,适时组织市级“双随机”联合检查,对投诉举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同时,《通知》还对协同评审、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以及整改和退出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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