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司法厅     时间:2018年01月16日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发挥司法鉴定保障诉讼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类别,开展的机构最多、检案量最大,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密切相关,也是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鉴定项目。开展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科学评估机构法医临床鉴定综合实力,为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择优委托鉴定提供参考依据,对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二、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为全省开展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评估指标和内容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实行“百分制”,其中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估占40%,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案件评价占20%;人民法院鉴定意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占30%,当事人反馈意见占10%。

内部管理评估主要内容: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司〔2014〕72号)要求,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管理、鉴定业务管理、机构内部事务管理、监督管理等(上述评价结果折算后直接引用),详见附件1。

专项检查和案件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开展的双随机监督检查、鉴定案件评查、鉴定文书评议、投诉处理情况、执业行为规范等。

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主要内容:根据浙江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包括受理鉴定委托,鉴定意见采信,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期限,鉴定人出庭等情况。

当事人反馈意见主要内容:根据浙江保监局、省司法厅、宁波保监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规则》等文件要求,包括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执行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等情况。

其中法院和当事人反馈意见,具体依据为案件办结后,案卷所附相关反馈意见。待案件信息系统开通后,以系统反映的情况为准(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

(三)评估组织和方式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由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自愿申报组织开展。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根据评估指标,分别做好相应内容初评和专家评议等工作。评估方式主要采用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调研座谈、文书评议、问卷调查等。

    司法鉴定机构未通过认证认可,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不对该机构进行资质评估。

(四)评估结果资质评估结果实行等级制,分为三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为最高等次,丙为最低等次。丙级等次高于无资质等级。资质实行动态管理,以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由省司法厅公布。首次评估于2018年6月底完成。

评估等级原则上以分数指标为主,同时兼顾适度比例原则。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甲级;75分至89分之间为乙级;60分至74分之间为丙级;60分以下为不设等级。

三、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加强鉴定仪器设备投入和鉴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执业活动。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保监部门等的沟通协作,获取对鉴定受理、实施、使用情况等的意见。行业协会要组织专业力量,科学客观评估机构的法医临床鉴定综合实力。机构负责人要落实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准备及申请工作。

(二)强化执业监管各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通过“双随机”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案件信息录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鉴定投诉处理、收集鉴定用户意见等措施,及时获取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结果计入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开,定期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处理结果。

(三)做好结果运用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保监部门等部门,为人民法院、保险机构、当事人等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提供参考依据。加强与人民法院衔接,积极推进将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优先机构范围,协力规范、完善鉴定委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优先选择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驻中心开展鉴定相关服务。评估结果公布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不得低于之前就同一事项接受委托的原司法鉴定机构。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本文件自2018年 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评分表

              2.浙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满意度调查表(法院)

             3.浙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满意度调查问卷(当事人)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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