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申请、延续资质均需能力测试!征询意见:《上海市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上海市司法局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管理办法(草案)》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0年6月4日)

 

为贯彻《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要求,加强本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本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司法局司鉴处,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shsfjd_1998@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4日。




上海市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本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在本市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正常执业、申请延续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细化过程中,对执业能力需要确定的。

第三条 【测试时间】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未正常执业申请延续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参加当年的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考核。

第四条 【管理职责】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本市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协助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工作。

第五条 【遵循原则】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测试内容】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内容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

第七条 【题库建设】市司法局分类别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题库,每次测试使用的试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

题库试题原则上每五年更新一次。相关专业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更新的,题库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大纲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大纲由市司法局委托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理论考核和实务考核】专业理论知识测试采取书面答题方式,实务操作测试实行测试小组集体评审制度。测试小组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测试专家由考核组织部门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回避制度】实务操作测试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或被考核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

(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测试成绩】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参加实务操作测试。执业能力测试合格成绩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效。

测试结果由市司法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司法鉴定执业能力测试结果将作为人员申请执业和未正常执业鉴定人申请延续执业资格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测试监督】在测试中发现参考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等行为的,市司法局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执业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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