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省厅和省高院就涉诉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联合调研
作者:admin     时间:2014年08月01日    
    7月28日至29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和省高院民一庭、司法鉴定处组成联合调研组,就涉及诉讼司法鉴定工作到宁波、绍兴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期间,召开了3次座谈会。市中院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司法鉴定处、城区基层法院法官,医学会、司法会计、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等鉴定机构代表,保险公司、医调委、律师、法律工作者代表,以及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共66人参加座谈。通过调研活动,总结了鉴定工作成果,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共同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司法鉴定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3大类9小类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参加座谈的绝大多数法官及其他鉴定意见使用部门代表认为近年来鉴定质量在逐年提高,司法鉴定为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宁波地区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案20664件,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593 件,鉴定意见发生改变的135件,占鉴定总量的0.65%。
  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和审判工作唇齿相依,双方加强合作,正视问题,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改革发展中的问题,满足诉讼活动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精神,与法院落实好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要将法院对涉诉鉴定意见质量的评价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共同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通过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方式,解决鉴定争议问题。要强化市司法局的责任,密切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作,当前要重点落实好省厅和省高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强化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三是共同研究当前涉诉中的其他类鉴定问题。诉讼活动中涉及鉴定范围广,有些鉴定并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如医疗事故、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等鉴定。针对这类鉴定存在的鉴定时间长、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座谈会上也进行交流和探讨。建议其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鉴定执业行为,不断提高鉴定意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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