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浙江法院与司法厅联手监管破解司法鉴定难题
作者:司法鉴定管理处     时间:2015年01月12日    
     司法鉴定人被称作是案件事实的"科学法官",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但随之而来的是"鉴定黄牛"现象严重扰乱市场、当事人申请鉴定随意性较大、鉴定期限过长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当前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难题应当如何破解?
    《法制日报》记者从1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高院公布了日前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共同破解长期困扰司法的鉴定难题。   
    2008年以来,浙江出台30余个司法鉴定管理制度,2009年《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去年上半年,浙江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就此评价说,"这使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更加合理,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标志着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遏制司法黄牛   
    邢先生起诉潘先生,要求归还41万元,并拿出借条为证,上写"肆拾壹万元"还有阿拉伯数字"410000"。但潘先生说这个数字是改过的,他只借了11万元,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杭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现借条确实是改动过。真相大白,法官采信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55.8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2.7万件。每年司法鉴定数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保持在5%左右。涉司法鉴定案件案件事实相对疑难复杂,据统计,涉鉴定一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约为45.38%,而同期全省一审民事可调案件调撤率为77%左右。   
    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2014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上,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作为代表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2014年浙江省政法工作会议也把破解涉诉鉴定问题作为重点工作。   
    浙江高院调研发现,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了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同时,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比例较高。但由于单方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大多没有参与,缺乏相对方的监督,公信力相对较低,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采信率不高。   
    这与人身损害事故纠纷中"黄牛"介入多不无关系。尤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不当勾连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扰乱了鉴定秩序,更严重损害了鉴定的公信力。   
    2012年5月,侯某还因遇上"司法黄牛"张某而酿成了惨剧。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住了院,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索赔: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侯某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只拿到4万元的侯某知悉实际赔款金额后,于2013年1月到幼儿园找张某孩子,企图要挟张某。但其行踪被发现阻止时,侯某遂刀刺中园长。最终侯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徒刑。   
    规范诉前鉴定,遏制"黄牛"的涉足,已成为规范民事诉讼中涉鉴定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涉足空间。   
    同时,《纪要》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引导减少自行委托,遏制鉴定黄牛的介入。   
    双边约束缩短期限   
    如果鉴定期限过长,就会直接影响审判效率。   
    抽取2014年7月浙江全省法院超18个月案件,近2/3涉及鉴定问题。抽取2013年涉鉴定案件,平均鉴定扣除审限天数为81.34天,其中最长鉴定用时500天。   
    就鉴定类别而言,三大类以外的医疗损害鉴定、工程造价等用时较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为此,《纪要》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方面着手,增加双边约束,促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法院内部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使整个委托鉴定流程置于监管之下,督促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人员自觉加快流程,有效避免人为拖延。"浙江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说,目前宁波、金华部分法院已施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节点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将统一实施。   
    对鉴定部门,《纪要》明确要求委托鉴定需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纪要》还对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作了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鉴定。   
    针对当事人反映的委托鉴定不够公开透明等情况,《纪要》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   
    提高鉴定人出庭率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状况一直不容乐观。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浙江共办理涉及诉讼鉴定案件57223件,鉴定人出庭只有248次,出庭率仅为0.43%。   
    记者调查了解到,新诉讼法实施以来,鉴定人出庭率仍然不高,这既有法官、鉴定人主观方面因素,也受律师及有关当事人不了解鉴定人出庭制度而不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影响。  
    为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更多地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得到解答,《纪要》规定应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单独的与当事人分割的等待区等。允许鉴定人在庭上作有准备的回答,当事人未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异议内容,可允许鉴定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鉴定人作完证后可按规定先行离开;鉴定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庭前会议或者通过远程视频接受质询。多举措增加鉴定人出庭积极性,增强出庭作证效果。   
    引入用户体验报告   
    浙江严格机构准入制度,6年来属于司法厅管理的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目前司法鉴定人723名。   
    "如果说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生产的产品,那么法院则是产品的用户。"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有必要建立生产产品监管部门与用户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用户体验,加强行业监管。   
    为此,《纪要》特别设计了司法鉴定反馈意见表,直接植入法院的审判信息系统,凡是涉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都必须填写反馈表,从而形成最终的"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给鉴定机构监管部门,使其对鉴定机构的评价和监管更加客观全面,最终推动鉴定机构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  
    "以法治为引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潘广俊说,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法院将鉴定意见不采信,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这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互动,是破解当前司法鉴定难题的最佳路径。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王丹   
法制网杭州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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