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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判活动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对话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
作者:法制网记者周斌     时间:2015年08月06日    
法制网记者周斌
浙江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后将如何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

 

管用衔接解决现存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为什么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俞世裕: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时,司法鉴定“管”“用”衔接就有迹可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今年年初,中央办公厅发文提出司法鉴定三项改革任务,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意见”。

 

从宏观而言,完善司法鉴定“管”“用”衔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举措。2005年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虽然改变了以往自审自鉴的弊端,但近年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与司法机关鉴定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从微观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强司法鉴定“管”“用”衔接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也是解决司法鉴定现存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

 

倒逼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法制日报》记者:浙江省构建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俞世裕:司法鉴定“管”“用”衔接机制的建立,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使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更加合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鉴定管理职能,强化执业监管,加强质量建设,为审判活动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鉴定监督职能,规范鉴定启动和委托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并将鉴定使用情况反馈管理部门。

 

确立双方就司法鉴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定期协商机制。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人民法院统一使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三大类司法鉴定名册。

 

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建设。如出台三期法医临床鉴定会议纪要,统一鉴定技术标准的理解和适用。规范人民法院鉴定委托环节,提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质效。设置鉴定人出庭席位及相关保障措施。

 

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将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等基本情况提供给人民法院,作为鉴定委托参考;人民法院将审判中掌握的鉴定信息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增强管理针对性,提高管理效率。目前已有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因违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而被人民法院暂停委托,在业内引起不小震动,倒逼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管用衔接级别应予提高

 

《法制日报》记者:今后,浙江省打算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

 

俞世裕:建议国家层面尽早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出台联合文件,明确职责分工。我们将认真抓好中央文件和地方条例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落实,推进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处罚管理。

 

明确鉴定启动、委托、鉴定和质证环节各自责任,强化双边规范,注重合作和换位思考。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强化“互联网+”思维,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策规定、政务信息、管理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共同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规范启动程序、审查程序、通知程序、质证规则、出庭保障等;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实现举证、质证在法庭上完成,裁判结果在法庭调查、辩论后形成。借助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力量,为审判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建立司法鉴定个案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在审判流程中植入鉴定个案评价环节,一案一评,形成完整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司法鉴定错鉴民事责任追究制度,鉴定人在鉴定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确立司法鉴定错鉴先行赔付原则,建立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保险制度。法制网杭州8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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