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召开新年首次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
作者: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时间:2015年03月03日    
   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召开新年首次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 
    为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鉴定执业活动日常监管”的要求。2月26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赴省高院,与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共商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研究当前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合作措施。
  一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求。司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鉴定机构要适应法院审判公开的要求,不断加强质量建设,提升鉴定公信力。针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研究将鉴定意见书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提供给法院的具体措施。 
  二是抓好两个文件落实工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鉴定机构要认真抓好2014年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两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确定一个地区进行定点跟踪观察,及时掌握联合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法院进行通报。高、中级法院应将鉴定意见不采信情况、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和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双方还就如何将法官对鉴定意见使用评价情况运用到鉴定机构资质评定中,以及各级法院在使用“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委托鉴定时如何扩大备选鉴定机构范围,提升委托工作透明度等问题进行研究。
  四是明确各类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适用问题。重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鉴定机构不得交叉适用或混用。
  五是明确鉴定委托、鉴定时限责任。法院对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要进行节点管理,明确业务庭启动、委托部门对外委托过程的节点。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鉴定受理条件、受理期限要求,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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